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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关于股权要如何继承?

来源:重庆股权构架律师   网址:http://www.dgncls.com/   时间:2022-01-24 0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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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自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死后如何继承股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怎么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有遗嘱或其他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

  案情简介:

  某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09年,该公司有多名股东。后,该公司经数次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截止2015年,股东段某在某公司持股比例为15%,出资额为450万元。

  2015年5月段某去世,段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段小某为继承股权及分红利,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段某在某公司的股权及股份分红红利。

  根据2014年12月某公司工商登记中利润表记载,某公司净利润为XX元。对此,某混凝土公司主张段某从未履行出资义务,仅为显名股东,离开公司时要无条件交出其名下的股份,因此,段小某无权继承该股权。并且,某混凝土公司认为: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为某公司股东,至2015年4月,段某在某公司持股比例为15%。某混凝土公司主张段某从未履行出资义务,仅为显名股东,如段某离开公司时要无条件交出其名下的股份,但某混凝土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另外,即使段某出资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故某公司辩称段某未出资,否认其股东身份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段某系混凝土公司股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因此,段某去世后,段小某有权继承段某在某公司的股东资格。

  段小某起诉时要求继承段某在某公司的450万元股权,虽然股权份额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但混凝土公司认可450万元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为15%,因此,段小某可继承段某在某公司15%的股权。

  至于段小某起诉还请求股份分红XX元,公司是否利润分配是股东会的职权,股权分红是公司的自益权,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在混凝土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法院对段小某请求股份分红不予处理。

  从上述可以得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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