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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女儿各有一份遗嘱到底谁的准
来源:重庆股权构架律师 网址:http://www.dgncls.com/ 时间:2016-07-25 09:07:08
王爱国先立遗嘱,将房子的三分之一给后老伴,后来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子都给女儿。
王爱国去世后,他的后老伴和女儿、儿子对薄公堂,都拿着遗嘱要继承遗产。
6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后立的遗嘱被认定有效,依此对王爱国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再婚老伴拿着遗嘱起诉继女要分遗产
王爱国和老伴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6年6月,老伴因病去世后,她的遗产没有进行分割继承。一年后,王爱国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出资购买单位一套建筑面积61平方米的公有房产,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2008年10月,王爱国和张美凤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一周后,王爱国立下一份书面遗嘱,“我去世后,将房产的三分之一给我的续妻张美凤一人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然而,2011年10月,王爱国在公证处再次办理一份公证遗嘱,“现我决定撤销之前的遗嘱,在我去世后,将房产中我所享有的全部份额遗留给我的女儿王丹丹。”
两个月后,王爱国因病去世,其单位按规定发放丧葬费9638.25元、一次性抚恤金92378元、补发工资2982元,王丹丹领取了全额的丧葬费和27080元一次性抚恤金。剩余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及补发的工资款,因各方当事人存有争议尚未办理发放。
2012年12月,张美凤拿着遗嘱,将王丹丹和王俊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王爱国的房产,以及继承王爱国的补发工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女儿也有一份遗嘱称房子是留给她的
今年9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丹丹称,她不知道父亲和张美凤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也没有在争议房产里居住过。2000年之后,她就一直在争议房产中居住,而并非是“借住”。争议房产是父亲购买的产权房,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张美凤提供的遗嘱公证书已被撤销,父亲又立了新的公证遗嘱,将争议房产遗留给她所有。
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依法分割财产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爱国的前妻病亡后,所留遗产没有进行分割继承,王爱国出资购买争议房产的产权时,所使用的资金应视为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王爱国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该房产中的1/2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王爱国与儿子、女儿继承,每人为1/6份额。此时,王爱国享有该房产的4/6份额,王俊男及王丹丹各享有该房产的1/6份额。王爱国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关于房产处理的公证遗嘱,该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部分归王丹丹所有,同时,他将原所立的将房产1/3份额留给原告张美凤的公证遗嘱撤销。由此,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房产中的5/6份额应归王丹丹所有,其余的1/6份额归王俊男所有。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该款项应由张美凤和王丹丹、王俊男平均分割,由此,王丹丹应向张美凤及王俊男各支付9026.67元。尚未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分割问题,与此同理,应由三人均等分割。王爱国的补发工资款2982元,应认定为王爱国生前与张美凤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中的1/2即1491元应先行分出归张美凤所有,其余的1/2由三人均等继承。
6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王爱国的房产由王丹丹及王俊男按份共有,王丹丹占有5/6份额,王俊男占有1/6份额;王丹丹分别支付张美凤、王俊男一次性抚恤金9026.67元;尚未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由张美凤、王丹丹、王俊男均分;王爱国的补发工资款2982元,其中的1988元归张美凤所有,497元归王丹丹所有,其余的497元归王俊男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爱国去世后,他的后老伴和女儿、儿子对薄公堂,都拿着遗嘱要继承遗产。
6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后立的遗嘱被认定有效,依此对王爱国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再婚老伴拿着遗嘱起诉继女要分遗产
王爱国和老伴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6年6月,老伴因病去世后,她的遗产没有进行分割继承。一年后,王爱国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出资购买单位一套建筑面积61平方米的公有房产,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2008年10月,王爱国和张美凤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一周后,王爱国立下一份书面遗嘱,“我去世后,将房产的三分之一给我的续妻张美凤一人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然而,2011年10月,王爱国在公证处再次办理一份公证遗嘱,“现我决定撤销之前的遗嘱,在我去世后,将房产中我所享有的全部份额遗留给我的女儿王丹丹。”
两个月后,王爱国因病去世,其单位按规定发放丧葬费9638.25元、一次性抚恤金92378元、补发工资2982元,王丹丹领取了全额的丧葬费和27080元一次性抚恤金。剩余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及补发的工资款,因各方当事人存有争议尚未办理发放。
2012年12月,张美凤拿着遗嘱,将王丹丹和王俊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王爱国的房产,以及继承王爱国的补发工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女儿也有一份遗嘱称房子是留给她的
今年9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丹丹称,她不知道父亲和张美凤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也没有在争议房产里居住过。2000年之后,她就一直在争议房产中居住,而并非是“借住”。争议房产是父亲购买的产权房,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张美凤提供的遗嘱公证书已被撤销,父亲又立了新的公证遗嘱,将争议房产遗留给她所有。
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依法分割财产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爱国的前妻病亡后,所留遗产没有进行分割继承,王爱国出资购买争议房产的产权时,所使用的资金应视为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王爱国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该房产中的1/2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王爱国与儿子、女儿继承,每人为1/6份额。此时,王爱国享有该房产的4/6份额,王俊男及王丹丹各享有该房产的1/6份额。王爱国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关于房产处理的公证遗嘱,该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部分归王丹丹所有,同时,他将原所立的将房产1/3份额留给原告张美凤的公证遗嘱撤销。由此,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房产中的5/6份额应归王丹丹所有,其余的1/6份额归王俊男所有。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该款项应由张美凤和王丹丹、王俊男平均分割,由此,王丹丹应向张美凤及王俊男各支付9026.67元。尚未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分割问题,与此同理,应由三人均等分割。王爱国的补发工资款2982元,应认定为王爱国生前与张美凤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中的1/2即1491元应先行分出归张美凤所有,其余的1/2由三人均等继承。
6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王爱国的房产由王丹丹及王俊男按份共有,王丹丹占有5/6份额,王俊男占有1/6份额;王丹丹分别支付张美凤、王俊男一次性抚恤金9026.67元;尚未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65298元,由张美凤、王丹丹、王俊男均分;王爱国的补发工资款2982元,其中的1988元归张美凤所有,497元归王丹丹所有,其余的497元归王俊男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