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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进行?

来源:重庆股权构架律师   网址:http://www.dgncls.com/   时间:2022-08-30 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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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进行?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股权转让如何进行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案例:

  案情:

  某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发起人有被告张某和乾某、孔某三人。后来为了增加注册资本、扩大规模,于1999年2月,增加了原告王某、李某、夏某等九人为股东,并对原告王某所有的8万元现金和一处房产进行了验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王某享有公司股权10%,但王某的该部分股权由张某实际享有。张某提交给工商部门的验资报告、投入资本明细表、股东出资一览表、资金证明、实物移交清单、公司章程等档案材料上,有王某的名字,但系张某书写。实际上,王某并未向公司出资现金,也未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或交付公司使用。时至起诉,王某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任何事宜,没出席过股东会、董事会,未参加过公司分红等。2007年3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孔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孔某。王某得知后,将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张某侵犯了其股权,要求确认张某与孔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分析:

  对于此种情况,前提是要确认王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而王某在公司成立时是否存在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及公司是否同意其加入公司也即王某与其他股东就加入公司是否存在合意,则成为决定王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关键。

  (1)出资中的本人签名瑕疵不能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法对公司法律文件的签名并无明确规定,应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代理人可以对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追认。因此股东本人是否必须亲自在公司法律文件上签名,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本人完全可以采用代理制度来处理其未能亲自到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故不能依据公司法律文件上的签名来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

  (2)根据公司法,实际出资与否不影响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公司实际出资;另一方面从公司法条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产生否定其股东资格的后果,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产生,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依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瑕疵出资可以成为否定其股东资格的法定理由。

  (3)王某是否存在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这要从其是否对被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股东的行为知情来判断。在工商登记部门保存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档案材料上存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出资的房产证明和8万元的银行凭证,这些均是真实的,而被告及其公司如举不出证据证明这些证件来源于其他途径,根据常理,可以认定这些均是经过王某同意后提供的。由此可以认定王某有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权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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